辽宁明确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发表时间:2025-02-25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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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 孙学斌)《辽宁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近日发布实施,明确在紧急防汛期或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时,对于实施违反相关应急措施的行为,可依法加重处罚。
辽宁公布了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包括水资源管理、河道管理、防汛抗旱管理、水土保持等领域的157项违法行为、违法情节、裁量基准,以提高水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可行性和操作性。办法明确了加重处罚的情形,如危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并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或重大损失,水行政处罚机关调查取证过程中故意伪造、篡改、隐匿、转移、销毁证据,隐瞒事实阻挠调查等。辽宁省水利厅将重点面向基层一线执法人员,开展培训解读,推动全省水行政处罚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来源:中国水利报 2025年2月25日
作者:孙学斌
责任编辑:王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