渗漏排污污染长江?判刑!
某环保公司是具有工业废水处理二级资质的企业。该环保公司与某物业公司签订协议,承诺保证排入污水处理站的废水得到100%处理。在运营该项目过程中,项目现场管理人员发现1号调节池有渗漏现象,向某环保公司法定代表人程某报告。程某召集项目工作人员开会,要求利用1号调节池的渗漏,偷排未经完全处理的电镀废水。项目现场管理人员遂将废水抽入1号调节池进行渗漏。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现场检查发现了该偷排行为。经采样监测,1号调节池渗漏的废水中六价铬、总铬浓度分别超标29.5倍、9.9倍。
被告单位某环保公司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排放含有重金属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3倍,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程某作为某环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曾某是被告单位某环保公司该项目现场管理人员,被告人姚某是公司员工,均是该被告单位实施污染环境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员。
【裁判结果】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该环保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8万元;被告人程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被告人曾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被告人姚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1万元。
【指导性意义】
本案是向长江干流排放污水引发的水污染刑事案件。其中,某环保公司作为具有工业废水处理资质的企业,在受托处理工业废水过程中,明知调节池有渗漏现象,仍将未经完全处理的电镀废水以渗漏方式直接向长江干流排放,严重污染长江水体,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人民法院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综合全案情节,对具有废水处理资质的某环保公司酌情从重处罚,为服务保障长江流域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较好范本。
责任编辑:王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