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12月21日讯(记者 秦延安)陕西省水利厅制定了《陕西省水行政执法层级监督办法》,这将为规范、加强该省水行政工作具有很大的促进和保障作用。
《暂行办法》共十六条,主要规定了层级监督的原则、层级监督的主体、层级监督的方式方法、层级监督的程序、层级监督的责任追究等内容。层级监督的主体主要为下级水行政主管机关和对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及委托组织。监督的方式主要为定期检查、重点检查和案卷评查的几种方式。并规定了重点监督检查和案卷评查的范围内容,监督检查的组织方式和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处理方式。当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不执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意见时,监督机关可以建议被监督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依法纠正或者督促被监督单位限期履行职责,并向监督机关报告整改结果;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被委托组织不执行监督机关监督处理意见的,由监督机关依法予以纠正或监督被监督单位履行职责,并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如果对相对人已启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层级监督程序终止。
《暂行办法》的颁布实放,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陕西省依法行政监督办法》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的重要举措,将有力推动水利部门依法行政和依法治水步伐。
来源:中国水利网站 2007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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