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和《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精神,加快国家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项目建设,2012年9月14日,水利部、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国家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项目实施方案(2012—2014年)》(水资源[2012]411号)和《国家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水资源[2012]412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管理办法》)。
《实施方案》作为2012-2014年中央分成水资源费和地方水资源费安排的主要依据,指导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全面开展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管理办法》作为项目建设管理制度,从申报与审批、建设与管理、验收与移交、监督与检查等方面,规范国家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项目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下一步,水利部将依据《实施方案》细化国家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项目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内容,将依据《管理办法》制定实施细则,进一步规范国家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项目中各流域机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职责、项目申报与审批、建设与管理、验收与移交、监督与检查等项目建设管理各个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