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规范库区管理 筑牢安全防线
江苏因水而兴、因水而美,“水韵江苏”蓝图不仅流淌着大江、大河,拥抱着大湖、大海,还有众多座水库。这些水库承担着防洪灌溉、供水养殖、生态旅游等综合功能,关乎城乡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为江苏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水利设施基础支撑。近年来,江苏积极探索创新路径,规范水库库区管理,在保证水库防洪安全的前提下,充分发挥水库综合效益。
溧阳市平桥石坝水库 本报通讯员 王晓云 摄
顶层设计立法保证
库区管理涉及水利、能源、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住建、农业农村、文旅、交通运输等多个部门职能,情况极其复杂。为加强水库管理与保护,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水资源有效供给,维护水库生态环境,规范水库的开发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江苏先后颁布施行了一系列地方性法规,为水库库区管理提供了法规依据。江苏于1987年颁布施行《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对水库坝区管理进行了规范;2011年颁布施行《江苏省水库管理条例》,对水库建设、工程管理、安全运行、开发利用管理、水域与水资源保护等方面进行了全面规范,覆盖了水库坝区和库区管理;2018年颁布施行《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对水库采砂管理进行规范。
统一监管全面覆盖
为便于水库管理和保护工作的开展,江苏在立法时就将统一监管的精神纳入其中。
在适用范围上,《江苏省水库管理条例》适用于所有大、中、小型水库。在注册登记方面,江苏明确所有水库均在水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且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水库改变隶属关系时,应分别经省、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在监督管理上,江苏明确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库的建设维护、安全运行、开发利用和水资源保护等实施监督管理。在洪评许可上,江苏将水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洪评许可和坝顶兼做公路审批,统一授权给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使。在处罚执法上,江苏对水库管理范围内的涉水违法行为处罚,明确处罚要求,并授权给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使。
规划约束系统治理
鉴于水库管理和保护的复杂性,江苏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