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站8月26日讯 今天下午,德国欧盟事务处,布莱登堡州首席法官Iren Heuser在研讨会上介绍了水土保护在欧盟的发展情况。她的演讲分为三个部分,一是关于土壤保护法和环境政策。二是欧盟的水土保持法和其他政策是如何融合的,以及执行情况。三是立法的新趋势和新挑战。
Iren Heuser将土壤保护法和环境政策作为发言的重点。她说,欧洲的水土保持法是在70年代开始的。70年代和80年代第一个欧洲关于水法方面的活动,主要是关于水质标准方面的制定。90年代第二轮关于水法的一个活动,其目的是为了解决水资源污染的问题。91年城市污水处理的指令也出台了,包括怎么样搜集废水、怎么样治理废水。1991年硝酸盐的指令,关于怎么样防止硝酸盐对土壤的污染。96年有一个综合污染预防控制指令,提出一些对工厂污染情况解决的方法,特别是对大工厂的工业设备有了一些规定。第三轮水资源框架是在2000年通过的,欧盟已经完成了自己的水资源政策,有一个水资源政策框架,我们是依据于整合流域的管理,而且在水的政策方面体现了突破,在自身的贯彻和执行上这都是一个重大的突破。委员会用一种透明的方式发展这个政策,主要有两个方面,一个是生态,还有化学品,环境质量是跟排放相关。水保护同时还结合了水资源管理和质量标准,这些因素都要根据流域进行规划。水框架指令计划到2015年前要实现良好的水质状况,扭转土壤污染、水土流失和土壤变差的趋势,结束有害物质在整个欧洲土壤中的积累。这个新的指令目标是从本质上大大改善土壤的状况,用经济手段进行治理,但是有关农业污染还没有达成一个共识,因为没有排放点进行监控。有关水的保护和土壤的保护,我们还没有办法能够把水和土壤的保护紧密联系在一起。总而言之,欧盟的法律可以说在确定水资源的标准方面是越来越重要了,它是为各个成员国,为将来水资源的框架,对各个国家水污染控制、水质量管理都会发挥重要的作用,对土壤保护也是发挥重要的作用。
关于欧盟的土壤保护法。她介绍说,欧盟的土壤保护法经历了三个阶段。1987年之前土壤保护可以说并没有得到任何认真的考虑,最初的环境和农业措施都没有对土壤保护进行明确的规定,第二阶段发生了变化,在单一的欧洲法案中包括了土壤保护条款,在欧共体下水道污染指令对土壤保护提供了一个希望,下水道污染指令是86年通过的。第三阶段,现在的目标就是要建立一个全面的策略。好象我们没有一个独立的土壤保护法规,有些政府对土壤保护做出了评论,他们说欧盟的土壤保护政策正在建立当中。
对于城镇污水的处理指令,她说,污水处理的量可以说是越来越高了,通过污水处理指令,对农业污水也加以处理,禁止农业污水不经处理就排放。而且对工厂排放物当中的成分进行控制,防止它对地表水的污染。污水处理指令和土壤保护指令的效果是非常好的,通过对土壤的保护,其中包括重金属,这是唯一一个欧盟土壤保护指令,我们希望将来还会有更重要的有关土壤保护方面的法令会得到通过。
化学废弃物可能对环境造成影响,我们很早就对化学药品给予关注,在67年的时候通过一个指令,对危险的化学物品要加以标识。欧盟有一个新的REACH系统,对可能有害的、破坏土壤的物质进行生命周期的综合分析,这个系统目前正在讨论通过一个立法程序进行审议,目的是为了保护人类的健康,通过识别化学物质的特性达到改善化学的目的。现有的化学成分都将由统一的授权系统进行统一的管理,有些特定的危险物质,你要用它必须要通过特别的授权,比如可能会对土壤有害的物质。
对生物保护,通过欧盟的自然保护法,特别是自然生物保护,92年我们通过一个生物栖息地指令,维护生物多样性,保护栖息地植物,要求成员国要把一些地区作为特殊保护区,而且要有一些特定的保护措施。欧洲的自然遗产更是要放到保护的清单中,通常都是跟土壤保护有关的,比如延伸的土地管理,尽管成员国对于法律的执行还是有些延后,2000年这个指令对于我们防止生物多样性的减少还是发挥了一些作用,它对于土壤保护还是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她介绍说,环境评估是一个战略性的环境指令,也包括土壤和水能够不受危害,我们也会考察一下其他的指令。环境保护法规必须是整合的,它的定义和执行应当跟其他政策整合在一起,比如农业政策的调查、制定等等。土地和水的保护也是作为农业政策的一个组成部分,92年、99年我们对农业进行了改革,引进跨行业的合规要求,比如说在立法、农业商业产品市场,以及对硝酸盐、杀虫剂,要鼓励对环境友好的农业,食品安全法律对于有机农业进行了管理。欧盟制定有关水土流失、水土污染、荒漠化的政策,对于土壤的功能、生物多样性、生态设计和经济影响等我们还要研究。
Iren Heuser介绍说,2005年欧盟发布了一个新的概念,这个新的政策将减少贫困人口作为核心,要改善那些最依赖于自然资源人民的生活,不至于过度的滥用自然资源从而导致环境的退化,因此欧盟会支持这些环保的考虑,特别是在减少贫困人口方面,加强一些机制、机构和合作方的能力建设,能够在一个多边的环境下,特别是联合国有关气候变化的框架公约,还有防治荒漠法等。
有关执行和实施,从原则上讲,成员国需要执行欧共体的政策。环境的保护措施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能落实到欧共体,委员会有责任确保法律得到实施和应用。就环境政策、环境法律而言,对于那些没有实施的地方是违法法律的,这是根据欧共体条约206体,欧共体发现成员国没有遵守这个法律就会对它罚款,或者还有其他的制裁。在过去的三年中,法规的标准已经变得更加严格,而且执行的越来越严格了。
来源:中国水利网站 2006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