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西兰于1991年颁布了资源管理法案,把早期的法令统一起来,提出了综合资源管理,以保证有关环境事务的决策没有在不考虑其他事务后果的前提下做出。资源管理法案需要一个整体的步骤来进行规划和决策。它确认了环境目标、社会和文化目标以及经济目标间需要的平衡。
目标相对明确。资源管理法案宗旨是促进自然和物质资源的可持续管理,根据这个宗旨规划和实施各项水土保持。在这个法案中,“可持续管理”意思是,以一种能够提供给人们(社团)社会、经济、文化福利和健康与安全的方法(或者这个速度)管理自然和物质资源的使用、开发和保护。提供社团福利与管理宗旨之间的平衡被三个“底线”来确定,即保持环境潜力来满足可预见的未来人们的需要;保证空气、水、土和生态系统的生命承载能力;避免、补救或者减轻任何行为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综合管理结构明确。包含中央、地区和区政府三个层次。在顶层,中央政府保留了某些权力来影响政策和法规的内容。中央政府以下,地区议会具有同级的资源管理职能,准备地区政策文件和地区规划。在下一级,区议会实施地区政策文件和其他特别的规则。在这个垂直的资源管理体系的组合中,不同层之间有职能的协调。地方政权的存在(地区议会、市和区议会)导致任何特别的资源许可的申请在没有地区和区议会联合听证的情况下被决定。因而,资源管理体系使任何一个单独的部门在制定一个全面决策时都不是必要的。
允许公众参与。地方政府准备规划时鼓励广泛的参与,但在可能对环境和规划政策产生影响的资源许可申请上,参与度有比较多的限制。过分的公众参与将导致效率低下,并且阻止实施必要的开发与活动。
环境法庭提供指导。环境法庭具有一个总体的职能,为即将诉求的决策提供指导方针。在许多地方政权间提供了一个统一的的指导性质,并且可以在关键的资源管理问题上提供指导方针。强制方面,环境法庭可以发挥指导作用,要求管理目标是可持续的,并且采取恢复行动。
来源:中国水利网站 2006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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