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陕西省水土保持局局长张秦岭发言
以建立能源开发水土保持补偿制度为突破口
着力构建生态环境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长效机制
陕西省水土保持局
各位领导、同志们:
2007年以来,在陕西省委、省政府领导的重视支持下,在水利部水土保持司的关心指导下,我们把加快建立和完善能源开发水土保持补偿制度,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一项重大举措,着力构建生态环境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长效机制。经过两年多坚持不懈地努力,2008年11月4日,省政府正式印发了《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资源开采水土流失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根据大会安排,我简要汇报一下近两年来我省在这方面所做的工作及今后设想,请大家批评指正。
一、《办法》制定出台的背景
一是能源资源开发给我省造成了严重水土流失。我省是全国能源大省,近年来,煤炭石油天然气资源的大规模开发在带动我省乃至全国经济发展的同时,也使我省本就脆弱的水土保持生态环境遭到了更加严重地破坏,据调查,截至目前,我省因煤炭开采直接造成的水土流失面积5万多公顷,年增速超过45平方公里,其中塌陷区造成的水土流失最为严重;陕北油气田开发累计因开挖、压埋、扰动直接破坏地貌植被面积达数十万公顷,排放弃土弃渣1.5亿多吨,年新增水土流失量达1800万吨。可以说,我省陕北地区的水土流失占到全省的80%以上。据估算,全省每年仅煤炭石油天然气资源开采产生水土流失造成的经济损失至少在25亿元以上。
二是有法律法规明确依据。1991年《水土保持法》颁布实施后,国务院于1993年颁布了《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了水土保持补偿制度。1994年,我省根据《陕西省实施<水土保持法>办法》正式开征了水土流失补偿费。
三是有明确政策要求。党的十七大报告和中央三个1号文件都明确提出要建立水土保持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多渠道筹集森林、草原、水土保持等生态效益补偿资金,逐步提高补偿标准”。省委十届九次全会要求“着力解决资源开发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问题,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加快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省政府2007年工作报告明确提出要尽快建立生态补偿机制。
二、《办法》制定过程
在这种背景下,我们抢抓机遇,水利厅党组多次召开会议专题研究,并于2007年年初先后两次向省政府提出修订《陕西省实施<水土保持法>办法》,尽快建立能源开发水土保持补偿机制的建议。省政府同意后,我们迅速会同有关部门,在没有立法计划的情况下,仅用半年时间,报请省人大常委会修订了《陕西省实施<水土保持法>办法》,为能源开发补偿机制的建立提供了法律保障。
此后,按照省政府办公厅的要求,我们联合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法制办四个部门,成立专门工作班子,根据修正后的《实施办法》,着手起草《办法》。
为了给《办法》的制定提供科学依据,我们组织大专院校、科研机构有关专家在省内外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研,并联合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开展了“能源开发水土保持补偿机制研究” 课题。课题组在大量调查的基础上,先后抽取了14个煤矿、5个采油厂和5个采气厂作为样本,分别按照水土保持功能生态服务价值法、水土流失经济损失法等方法,对补偿标准进行了研究和测算,并形成了几十万字的《能源开发水土保持补偿标准》专题研究报告。
《办法》草案出笼后,经过多次修改和广泛征求意见,省政府法制办于2007年12月20日,最后组织召开了省财政厅等9个部门及神华、长庆、延长、陕煤等大型企业参加的《办法》征求意见会;2007年12月28日,省水利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法制办四个部门联合将《办法》(送审稿)上报省政府待批。经过多方沟通协调,省政府于2008年11月4日以陕政发[2008]54号文件印发了《办法》,明确从200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印发后,社会各界反响强烈,国家发改委、水利部以及我省各大媒体对此都做了报道,一致认为《办法》的出台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大举措,出台很及时、很必要。
《办法》实施后,经测算我省煤炭、石油、天然气资源开采每年可征收水土流失补偿费13.5亿元,不但可以加大各级财政对水土保持的投入,还可以解决中央水土保持项目配套资金不足的问题。
在历时两年多的工作中,我们的体会主要有以下三点:
一是没有领导的高度重视和支持,《办法》不可能出台。这项工作,得到了省委、省政府有关领导的高度重视,袁省长、赵省长、王省长、姚省长等省上领导亲自批示,水利部水土保持司刘震司长亲临西安指导,谭厅长多次向省委、省政府有关领导汇报。正是有领导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才进一步鼓舞了我们的士气,增强了我们工作的信心和决心。
二是没有各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和大力支持,《办法》不可能出台。这项工作,从头到尾涉及到省发改委、国土资源厅、地税局、环保局等多个部门和20多家单位,我们做了大量的协调工作,先后召开汇报会、论证会、讨论会达30余次,赢得了各部门、各单位的理解和支持。
三是没有持之以恒的精神和对事业高度负责的使命感,《办法》也不可能顺利出台。《办法》的出台,历时两年多时间,历经几十个关口,困难重重,险象环生,随时都有被“枪毙”的可能。工作班子的同志们完全凭一种对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对能源开发区水土保持生态环境日益恶化的心痛,持之以恒,愈挫愈勇,最终使得《办法》顺利出台。
三、《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
为了进一步提高《办法》的操作性,《办法》出台后,我们又迅速会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地税局起草了《办法》的实施细则,近日即将正式印发。《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主要内容有:
一是征收方式。对从事煤油气开发的企业,按照产品的实际产量计征水土流失补偿费,改变了过去一律按损坏面积计征补偿费的方式,符合煤炭石油天然气资源开发造成水土流失的特点,比较科学、合理。
二是计征标准。根据各类资源开发对不同区域造成的影响程度,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办法》确定按照原煤陕北每吨5元、关中每吨3元、陕南每吨1元,原油每吨30元,天然气每立方米0.008元的标准征收水土流失补偿费。
三是税务代征。考虑到地税系统自上而下征收网络比较健全,为了降低行政成本,方便企业交纳,提高工作效率,《办法》规定水土流失补偿费由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企业所在地地税部门在征收税费时一并代为征收。
四是资金分解比例。考虑到煤油气资源开发造成的水土流失给资源所在地带来的危害更大,而治理水土流失也主要依靠当地政府和群众,为了调动基层工作的积极性,《办法》规定:水土流失补偿费按照征收总额省级40%,市、县两级60% 的比例划解使用。市、县两级之间的划解比例,由市级财政部门会同水土保持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设区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执行。省直管县征收总额的50%的留本级使用。
五是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水土流失补偿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水土保持项目支出。水土保持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批准的水土保持总体规划,编制水土保持项目投资计划,报财政部门审定后,下达专项支出预算。
四、贯彻实施《办法》的总体思路
下一步,我们将在密切配合地税机关,抓好征收工作,确保补偿费应收尽收的同时,重点抓好补偿费的管理和使用。
一是提早动手,安排布置全省能源开发水土保持重点治理工程项目前期工作。根据全省水土流失补偿费征收计划和已批准的水土保持规划、国家水土保持重点项目布局、能源开发重点区域水土流失状况,首先由省水土保持局提出全省能源开发水土保持重点治理工程项目前期工作计划,各市、县在前期工作计划的基础上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工作。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项目实施单位根据批复的可研报告和下达的投资计划编制项目实施方案。
二是严把项目审批关。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统一报省水土保持局审查。批复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作为各级能源开发水土保持重点治理工程项目投资计划安排的依据。项目实施方案实行分级审批。使用省级留成资金的项目实施方案报省水土保持局审批;使用市、县留成资金的项目实施方案分别由市、县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未经审批的项目不得使用水土流失补偿费,实施方案未经审批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三是科学选点,集中连片,树立样板。在项目选择上要侧重能源资源开发活动密集、对周边生态景观影响大、潜在危害严重、交通条件比较好、沿城沿水沿路的区域。每个县(区)选择的项目尽量做到集中连片;县与县之间项目也要衔接,形成规模,培育示范区和样板工程。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按照批准的可研或实施方案认真实施好项目,完善项目监理、监测制度,确保各项措施布设到位,保质保量完成项目任务。
四是对项目实施实行全过程监控,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项目竣工后,项目实施单位要首先自查初验,形成初验报告,并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对于验收没有通过的项目,要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严把项目验收关。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