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产权单位申请登记的本证所列末级渠系工程,经审查属实,特发此证。
发证机关(盖章):
昌吉回族自治州水利局 昌吉回族自治州农经局
二OO 年 月 日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斗渠 条, 公里;
农渠 条, 公里;
桥 座;涵 座;闸 座。
附件:1、工程明细表
2、工程范围示意图
填发单位(盖章):
* *县(市)水利管理总站
* *县(市)农经站
* *县(市)* *乡(镇)人民政府
填发日期:二OO 年 月 日

注 意 事 项
一、本证是末级渠系工程产权的合法证件,末级渠系工程产权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
二、末级渠系工程使用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水利工程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三、末级渠系工程产权发生转移、变更(末级渠系工程法定名称改变或者所在乡镇、村组名称改变、末级渠系工程改建、维修、损毁、倒塌使末级渠系工程现状变更),应该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所在的县市水利、农经及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变更。
四、除发证机关及发证单位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此证上注记事项或加盖印章。
五、水利、农经等部门因工作需要核查时,应出示此证。
六、本证应妥善保管,如有遗失、损毁的,须及时申请补发。
末级渠系工程产权证登记申请表
填表日期:
申请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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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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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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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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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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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类型 |
初始变更注销 |
登记权利内容 |
末级渠系工程产权 |
工程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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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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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范围 |
斗渠 条, 公里;农渠 条, 公里;桥 座;涵 座;闸 座。 |
使用期限 |
年 |
终止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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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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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权利依据及附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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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主管部门意见 |
(公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农经主管部门意见 |
(公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乡(镇)人民政府意见 |
(公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