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水型社会建设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2006-05-23

    节水型社会建设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有:

    (1)要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

 

    节水型社会建设需要在政府主导下推进,政府的作用至关重要。政府首先要办好两件事情。第一件事,就是领导组织好这场变革。在节水型社会建设上,各级政府可以做很多文章,是可以出政绩、出经验的。这里关键是政府的认识要到位,要把握好我们的国情,认清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律,积极组织和领导好这样一场变革。这是一个有为政府对历史负责任的态度。第二件事,在经济社会高速发展的今天,我们一定要明确,政府应是生态的代言人、环境的代言人。要坚持科学发展观,按照“五个统筹”的发展战略,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大力推动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政府的主导作用主要表现在:建设节水型社会的政策支持和资金支持;根据水资源承载能力,调整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分配初始用水权;制定科学的水价形成机制和公平的水市场交易规则,监督水权交易;保障公民,特别是弱势群体基本生活用水的权利和用水安全;保障生态用水和环境用水等等。

 

    (2)无论是缺水地区,还是丰水地区,都要建设节水型社会。

 

    南方有的同志认为:节水是北方缺水地区的任务,南方水资源相对丰富,没有节水任务。其实,节水型社会建设不仅缺水的北方要大力推进,在水资源相对丰富的南方也要积极实践。这是因为:第一,粗放的用水方式是粗放的经济增长方式的表现,节水型社会建设,可以推动产业结构调整,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降低发展成本。丰水地区的水资源丰富是相对的,就全社会而言,水资源是稀缺的经济资源,任何地方都没有浪费水资源的权力。第二,节水就是减污。南方地区虽然水资源相对较多,但如果不搞节水,就会产生大量污染,出现水质性缺水,导致守在水边没水用,这种情况在南方一些地区已经非常严重。节水是为了减少污水处理成本。

 

    丰水地区和缺水地区建设节水型社会,目的都是为了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和效益,都是为了促进科学发展。所不同的是:缺水地区的水权分配受控于“宏观控制指标”;可以充分利用水权交易市场,实现水资源的优化配置。丰水地区的水权分配取决于“微观定额指标”;注重发挥水价的调节作用,实现水资源的高效利用。

 

    (3)要把节水与治污结合起来。

 

    中央明确提出要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今天谈的主题是建设节水型社会,更严格说,应该建设节水防污型社会,节水与防污是紧密结合在一起的,道理是一样的。

 

    节水需要分析水资源承载力,防污则需要分析水环境承载力。水资源承载能力讲的是用水即取水这一面。用水后产生了污水,污水又排放到一定的水域里去,这个水域能够承载多少污水和污染物的排放呢?因此,水环境承载能力指的是在一定的水域,其水体能够被继续使用并仍保持良好生态系统时,所能够容纳污水及污染物的最大能力。

 

    水资源承载力体现在水的使用权上,水环境承载力体现在排污权上。水权和排污权,实际就是水资源承载能力和水环境承载能力的具体化。有水的使用就有水的排放,取水和排水是辩证的统一。在研究水的使用时,必须同时研究水的排放。用水以后产生的污水排回水域后,如果超过了该水域的水环境承载力,那么取水许可的发放就成问题。因此,在发放取水许可证的同时,必须研究和认定排水的许可。

 

    和节水一样,防污也要建立两套指标,一套是宏观控制指标,另一套是定额指标。宏观控制指标就是根据水功能区划,确定水域的纳污能力,确定某一区域工业、农业、生活污染控制总量。定额指标衡量每个排污单元的排污标准。排污许可应该按照宏观控制指标和微观定额指标管理。水权可以交易,排污权也有交易的问题。排污权卖方通过技术改造治理污染,减少排放总量,从而出售剩余排污权以获得经济回报;而那些没有按照政府规定减排或因减排代价过高而不愿减排的企业,就要按照市场价格,向市场或其他企业购买指标,就要付出经济成本。因此,排污权交易可以形成企业保护水环境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来源:中国水利网站   2006年5月23日

作者:
SRC-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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