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最高标准补偿”凸显政府责任

2007-07-16

  进入7月份以来,淮河发生了新中国成立以来仅次于1954年的全流域洪水。13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和国务院副总理回良玉一起来到安徽阜阳,慰问奋战在抗洪救灾一线的广大军民,了解受灾群众的安置情况。温家宝对当地农民说:“为分洪,你们作出了贡献,党和政府感谢你们!按照分蓄洪的规定,对你们的损失要有补偿。现在国家经济发展了,要按最高的标准给你们补偿。”(7月15日《人民日报》)

  有人说,灾害是观察与解剖社会的一个契机。而在灾害面前如何最大程度地帮助公民消除灾害带来的负面影响,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使他们能够在灾害之后继续安居乐业,则可以说是责任政府的应有之义。而现在,“按最高标准补偿”的承诺以及理念,可以说凸显了责任政府的形象。

  正如温总理所说,“为分洪,你们作出了贡献”。不可否认,在分洪面前,在绝大多数人的利益也就是公共利益面前,处于分洪区的任何人都没有理由讨价还价。而事实上,在我们一个固有的价值谱系中,如果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发生矛盾时,也一般是个人利益要服从社会公共利益。然而,个人利益要服从社会公共利益,并不意味着把所有的苦难和成本都让分洪区的群众自己来抗。这既不符合道义也不公平。而事实上,也正是因为如此,作为一种权利保障和利益平衡机制,行政补偿的做法也就适时而出。

  学界认为,行政补偿是指行政主体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管理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过程中合法行使公权力的行为以及该行为附随效果,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特别损害,依保障人权、利益平衡(公平负担)及法治政府之原则,对遭此损害的相对人给予补偿的法律制度。对于行政补偿,其实公众并不陌生。在前几年的禽流感疫情面前,中央政府就曾经明确承诺对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地区扑杀家禽的损失,要给予合理补偿,对家禽强制免疫的实行免费。这种“合理补偿”不仅被认为体现了责任政府对于公民私有财产的敬畏,而且正是因为行政补偿的及时到位,才使得公共管理部门及时控制了疫情,最大程度地保护了公共利益。

  “现在国家经济发展了,要按最高的标准给你们补偿”,这体现了责任政府的应有之义。责任是当今社会生活不可或缺的元素,更是现代民主政治和公共行政发展的基本诉求。“按最高标准补偿”,使获得公共利益的投入由受益者公平负担,体现了公共利益与个别利益的平衡和调和,彰显了责任政府的一种“最高标准”的自我追求。

  笔者最后希望“按最高标准补偿”的补偿款,能真正落到相关群众的手里,而且一分不少。

 

  来源:济南时报  2007年7月16日

作者:
SRC-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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