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7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第604号国务院令,发布了《太湖流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1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标志着太湖流域进入了依法治水的新阶段,是水利法治建设取得的重大成果,是流域立法的重要里程碑,它同时也开启了我国江河湖泊流域管理的新篇章。
针对《条例》出台的目的、意义和特点等问题,本报记者专访了水利部副部长周英。
记者:作为我国第一部流域综合性行政法规,《条例》的颁布对加强太湖流域治理与管理有何现实意义?
周英:太湖流域是我国经济社会最发达的地区之一,由于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口的快速增长,流域洪涝灾害、水资源短缺、水污染和水生态环境恶化等水问题十分突出。特殊的自然环境和经济社会条件决定了太湖流域水问题的复杂性和综合性,且涉及两省一市多个地区和众多部门,因此有必要制定综合性行政法规,将国家水资源管理与保护的法律制度在太湖流域管理中具体化,将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工作中经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各项措施规范化,实行比其他流域更加严格的管理和保护制度。
《条例》的出台和实施将有力推进依法行政和依法治水,提升流域防汛抗旱能力和水平,推动建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强化供水安全保障,加大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力度,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水生态有效保护和水环境有效改善,为确保太湖流域防洪安全、供水安全、生态安全,推动流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记者:太湖流域水资源状况一直备受社会关注,请问当前这方面的情况如何,有哪些新问题?
周英: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太湖流域防汛抗旱、水资源管理与保护、水污染防治等方面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太湖流域洪水出路不足,防洪标准偏低,流域洪水与区域涝水叠加,流域防洪调度压力大。二是人口密度大,城镇化率高,水污染引发的水质型缺水和水环境恶化,致使饮用水安全问题日益突出;三是流域本地水资源不足和水质型缺水并存,用水缺口主要靠从长江引水和区域之间水资源重复利用等手段解决,流域不同行政区域间在水资源配置和保护上缺乏统筹考虑,难以实现高效利用和合理配置。四是开发项目日益增多,污染物排放未得到有效控制,水污染防治任务艰巨。五是流域水域、岸线缺乏统一规划,圈圩、围湖造地未得到根本治理,导致太湖和流域骨干河道行洪调蓄能力降低。因此,通过立法为太湖流域的综合管理提供法制保障是十分必要的。
记者:从2001年国务院提出制订《太湖管理条例》直至2011年9月《太湖流域管理条例》正式颁布,整整10年,请您谈谈《条例》的出台经历了怎样的过程?
周英:党中央、国务院一直高度重视太湖流域综合治理和管理, 国务院对太湖流域管理立法多次提出要求。早在2001年,国务院办公厅批转水利部的《关于加强太湖流域2001—2010 年防洪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就明确提出要制订《条例》。2002年起,水利部即组织开展了立法前期研究和起草工作。《条例》列入国务院立法计划后,水利部、环保部通力合作,完成了《条例》送审稿的起草,并报请国务院审议。此后,国务院法制办先后四次征求有关部门、单位和江苏、浙江、上海以及沿湖有关地区意见,通过网络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到太湖流域进行了两次专题调研,邀请两省一市水利、环保、发展改革、法制等部门召开座谈会就《条例》草案听取意见,在此基础上,反复进行论证、协调、修改,并形成《条例》草案,于2011年5月报送国务院办公厅。2011年8月24日,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原则通过了《条例》。
记者:《条例》重点围绕饮用水安全、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防汛抗旱与水域岸线保护等诸多方面作出了规定,这些内容体现了什么样的主旨?
周英:第一,《条例》坚持以人为本,体现了民生水利的要求。水利工作要把维护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首要任务,着力解决好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生活保障、生存发展、人居环境、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民生水利问题。如何更好地解决水质型缺水以及水环境恶化,直接关系着流域内5700万人民群众的饮用水安全和生存发展。《条例》多措并举,通过强化地方人民政府饮用水水源保护责任,合理确定饮用水水源地,划定保护区,建立日常巡查、监测制度,完善供水安全应急保障预案和应急方案,流域管理机构实施跨流域或者跨省、直辖市行政区域水资源应急调度等措施,着力解决流域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饮用水安全等问题,推动了流域民生水利的新发展。
第二,《条例》坚持统筹兼顾,体现了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条例》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统筹兼顾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洪涝灾害防治、水生态环境保护,统筹协调防洪排涝减灾和水资源配置布局,妥善处理省际间、上下游、左右岸的利益关系,促进流域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条例》的出台,有利于太湖流域加快淘汰落后产能,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
第三,《条例》坚持权责一致,体现了流域管理与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条例》从流域防汛抗旱、水资源管理与保护和水污染防治的全局出发,统筹两省一市防洪、供水、水生态保护和水环境治理,明确了流域与区域的事权划分,落实了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明确了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责任,逐级分解和细化治理任务,切实保障各项治理任务的落实。同时,明确了太湖流域管理机构的职责,在涉及流域防汛抗旱、水资源管理与保护等全局性工作中,赋予了太湖流域管理机构统筹协调、监督和管理的职责。
第四,《条例》坚持改革创新,体现了太湖流域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要求。《条例》全面总结了多年来太湖流域水资源配置、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和水环境综合治理以及防汛抗旱等的实践经验,按照温家宝总理“高标准、严要求,采取更有力、更坚决的措施”的指示精神,针对流域特殊情况和水问题,规定了更有针对性、更具操作性的具体措施。《条例》还进一步明确了太湖流域多部门合作协商的管理机制,尤其注重发挥流域管理和区域管理的合力,有利于进一步形成治水兴水合力。
记者:该《条例》出台后,其示范作用不可小视,请问如何切实做好贯彻实施?
周英:《条例》是今后开展太湖流域综合管理和治理工作的重要法律保障,要大力宣传、全面贯彻,强化依法治水、依法管水,为全国江河湖泊流域综合管理提供成功经验,发挥先行示范作用。
第一,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方案。太湖流域管理机构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把宣传贯彻实施《条例》作为贯彻落实中央1号文件和中央水利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重要举措,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认真制定宣传贯彻实施方案,统筹安排,精心组织,确保《条例》贯彻实施取得实效。
第二,完善配套制度,健全法规体系。做好配套制度建设工作,是保证《条例》顺利实施的重要基础。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以《条例》颁布为契机,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开展配套制度建设。
第三,认真履行职责,增强执法能力。《条例》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依法行政能力和社会管理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要全面贯彻《条例》各项规定,加强水行政执法,进一步强化流域与区域水行政执法合作力度和违法案件查处力度,维护流域水事秩序。
第四,加强学习宣传,营造良好氛围。要通过举办专题讲座、培训班等形式,使太湖流域水利系统干部职工准确把握和熟练运用法规条款,切实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要充分利用行业内外主流媒体平台,充分发挥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各类媒体作用,通过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面向社会广泛宣传《条例》实施的重要意义,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