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利网站讯 《太湖流域管理条例》将于2011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记者就相关问题采访了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
问:水污染防治是太湖流域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条例》有哪些制度创新?
答:按照调结构、促转型的指导思想,《条例》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在水污染防治方面作了一些新的规定:
一是建立流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与此同时,《条例》明确禁止在太湖流域设置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水环境综合治理要求的造纸、制革、酒精、淀粉、冶金、酿造、印染、电镀等排放水污染物的生产项目;现有的生产项目不能实现达标排放的,应当依法关闭。
二是对重点区域实行特殊保护。《条例》借鉴地方立法经验,在太湖、淀山湖、太浦河、新孟河、望虞河和其他主要入太湖河道岸线内以及岸线周边、两侧划定了保护区域,禁止新建、扩建化工、医药生产项目和高尔夫球场,禁止设置剧毒物质、危险化学品贮存、输送设施以及废物回收场、垃圾场、水上餐饮经营设施,禁止新建、扩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以外的排污口。
三是加强城乡生活污水的收集处理。《条例》明确提出,5年内,太湖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在城镇和重点建制镇的生活污水应当全部纳入公共污水管网并经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村居民点配备污水、垃圾收集设施,并对收集的污水、垃圾进行集中处理。
四是强化船舶水污染防治措施,禁止运输剧毒物质、危险化学品的船舶进入太湖,并对种植业、养殖业等规定了相应的水污染防治措施。
来源:中国水利网站 2011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