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日照市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正式施行。
该办法规定,日照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下达全市年度用水控制指标时,应当预留一定的用水指标,用于全市综合调控。全市范围内的大中型水库、沭河和跨区县河道的水量分配方案,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区县人民政府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对未进行水资源论证或者论证未通过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取水许可;对未获得取水许可的,环境保护部门不得批准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不得批准立项。
建设项目日取地表水500立方米以上或者日取地下水300立方米以上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建设项目日取地表水100立方米以上500立方米以下、地下水50立方米以上300立方米以下的,可以不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但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填写水资源论证表。建设项目日取地表水100立方米以下、地下水50立方米以下的,业主单位可以直接填写水资源论证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供指导。
建立取水许可区域限批制度。取用水量达到或者超过年度用水控制指标的,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该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取水许可暂停审批。取用水量达到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的,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该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取水许可停止审批。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水文、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健全水文、水资源监测站网,完善水量、水质监测设施,为用水总量控制制度的实施提供基础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擅自移动或者擅自使用水量、水质监测设施,不得阻碍、干扰监测工作。
来源:中国水利报 2012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