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东省水库移民住房改造
及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区水利(水务)局(移民办)、财政局: 根据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关于继续解决水库移民遗留问题的决议》和省政府《转发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继续解决水库移民遗留问题的决议的通知》(粤府〔2003〕14号)精神,及《广东省面上水库移民议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府办〔2003〕37号)的规定,为加强水库移民住房改造及基础设施建设的管理,省水利厅、省财政厅共同制订了《广东省水库移民住房改造及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三年六月十二日
广东省水库移民住房改造
及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水库移民住房改造及基础设施建设的管理,根据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关于继续解决水库移民遗留问题的决议》和省政府《转发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继续解决水库移民遗留问题的决议的通知》(粤府〔2003〕14号)精神及《广东省面上水库移民议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府办〔2003〕37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 工作目标
用3到5年时间解决移民的住房、用水、土地等问题。重点是解决目前仍住在残危泥砖房、茅草房、人均居住面积不足18㎡的水库移民住房难问题。兼顾解决:1、移民人均没有达到半亩“保命田”和1亩山地的生产突出问题;2、移民村缺乏人畜饮用水源和水源水质不符合饮用水标准的突出问题;3、移民村的道路、交通、码头、供电、通讯、教育、医疗等基础设施差的突出问题。
二、组织领导及责任
省人大议案的组织实施以各地级以上市政府为主,各县、乡(镇)政府分级负责。省水利厅、省财政厅等部门作为省政府的业务主管单位指导和协助组织实施。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配备相应的机构,落实行政或事业人员,做好资金的筹措、管理与项目的实施。水库移民基础设施建设及水库移民住房改造实施,由所在地政府负责,分级管理,要层层签订责任书。省水利厅、省财政厅负责计划和安置方案的审批工作以及实施情况的检查验收。
三、规划要求与建设标准
(一)选址与规划
各市县镇要做好移民村的基础设施和住房建设规划。建设规划要立足长远,起点要高,分期逐步实施。近期各市应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在长远规划的基础上制定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
要妥善处理水库移民的生产、生活的关系。根据广东省加快城镇化进程的战略决策,在有条件的地方,新的安置点应考虑选择在医疗、上学、交通、电力、电讯、给水、排水等条件比较便利的地方,也可考虑靠近城镇安置,在此基础上兼顾靠近并利用原来的耕作区。
水库移民基础设施建设及住房改造要因地制宜,原则上就地建设改造。就地建设改造难以解决生产生活问题的,经当地政府和村民同意,可以村为单位,相对集中搬迁安置。 水库移民基础设施建设及住房改造选址必须安全可靠。所选点要符合现行的国家有关规定、规范要求,不应选在地质灾害多发地带,要远离滑坡、塌岸、浸没及放射性超标等地段,饮用水质要符合国家标准。
(二)水库移民基础设施建设
水库移民村镇规划标准原则上参照国家《村镇规划标准》GB 50188-93执行。
新建村庄对外交通及村中道路路面宽度原则上按《村镇规划标准》规划,路面材料原则上采用下雨天不影响正常交通的泥结石。地方政府和群众自筹资金足以安排的可适当提高路面建设标准。
解决水库移民的饮用水问题,主要是解决缺水源和水质不符合饮用水标准问题,可结合移民新村建设解决。
水库移民基础设施建设要在认真规划的基础上,做好项目建设的前期工作,项目设计须按分级管理的原则报批,以确保建设质量。
(三)水库移民住房改造
建房宅基地面积,按广东农村小康标准,原则上每人18平方米。为便于实际操作,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控制在每户60-120㎡。人数及户数以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审查通过<广东省老移民遗留问题调查及处理措施初步规划报告>的函》(粤水移〔2002〕17号)确认的数字为准,有关数字必须张榜公布,三榜定案,由群众监督,当地派出所加盖公章核定。 对没有集中在镇敬老院供养的五保户人员,可由村集中建设公房供其使用,每户平均安排建筑面积不大于30㎡。 为发展农村文化事业及办公需要,新建移民村根据移民自愿可考虑新建一公用文化室,面积由各移民村在落实自筹资金的前提下自主决定,但必须纳入总体建设规划。
1999年底前已迁出本地在异地安置且户主仍属农民的,原则上可参照本地移民给予个人部分的全额补贴,但必须签订合同,验收销号;本办法生效日及以前已建房不需拆建但需维修的移民户,按照有关政策给予补助,但必须签订合同,验收销号;1999年底前已迁出本地在异地安置但户主已是国家职工的,原则上不予补贴。以上情况均需在原迁出地张榜公布,三榜定案,由群众监督。
对愿意投亲靠友或选择进城安置的移民,可给予同村移民个人部分的全额补助,但必须签订合同,验收销号。
(四)计划管理
各有关市移民主管部门将移民工作五年规划经当地政府批准,并报省政府办公厅和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备案。
各有关市移民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五年总体规划制定项目计划,分期分批实施规划。年度项目计划应在每年8月份前报省移民工作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省移民工作主管部门聘请专家组对各市上报的年度项目计划进行咨询与评审,并会同省财政厅审批年度项目计划,将批准的年度项目计划下达到市。
对列入规划需要进行住房改造及基础设施建设的移民村(自然村),在各户建房自筹资金(作为按金)全部落实并按规定每户户主签名后,再由移民村向所在地乡(镇)政府或移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镇政府或县移民主管部门对提出申请的移民村,在确定自筹资金(作为按金)全部落实(每户1万元至1.5万元)并按规定每户户主签名后,根据规划拟定解决方案并列入年度计划,再由地方移民主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村镇的选址、勘测、综合建筑规划、电力、交通、给水、排水、环保与水保等设计;房屋建筑的上部结构设计由省移民主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实行标准化设计。在此基础上由地方将设计方案与年度项目计划一并逐级报批。省移民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组对各市报送列入年度项目计划的水库移民住房改造方案及基础设施建设进行全面评估,最后提出审查意见。
年度项目计划批准后,县(市、区)移民主管部门按批准的年度计划及时同移民村(以自然村为单位)签订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协议书、安排移民的“建房”、“修房”项目由户主鉴证认可、并代管移民自筹资金的存折,编制各村水库移民基础设施建设及住房改造工程的施工组织计划和进度计划,报市(地级)或县政府批准,并报省移民主管部门备案。
为了保证各种补贴公平合理,各村必须张榜公布补贴方案,并实行三榜定案的程序。
五、实施与验收
移民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同各项目实施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并组织施工,严格按照合同管理。工程建设要选择有相应资质的施工队伍。允许移民按照批准的设计图纸自建房屋,但应加强施工质量管理,防止豆腐渣工程出现,确保移民群众的安全。对不按规范和要求施工的,建设管理部门有权进行制止,并视情况做出停工或终止履行施工合同。
移民主管单位应委托有质检资质的部门或监理单位对所有工程进行质量监控,特别是对可能有安全隐患的工程进行全过程的质量跟踪,工程完工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写验收报告。
待全部工程完工后,市(地级)移民主管部门要按统一的格式和要求,填写验收表格,组织验收工作。完成一个,验收一个,消号一个。验收合格后,报省移民主管部门备案,由省移民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人员对整个项目进行验收抽查。
六、资金下达与支付
议案实施第一年,省财政补贴主要根据各级政府对移民工作的重视程度(主要考察领导、机构和人员落实情况),各地的移民人数和困难情况以及规划、计划的可行性等因素决定;第二年起,省财政补贴将视前一年地方各级政府安排的专项资金总和(财政预算内安排和政策性收取并经核实的资金),落实出台优惠政策情况,规划、计划的可行性,上一年计划完成、验收、销号情况作相应调整。
市、县补贴必须是实际投入,必须分解到具体项目上,并与省的补贴一起在该项目移民村张榜公布。
各移民主管部门同施工单位及移民签订的合同,支付预付款最多不得超过合同额的30%,工程基本完工前,工程进度款支付不得超过合同额的40%(即累计支付不能超过合同额的70%),余款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才能支付。对于移民户建房补助和移民村的“四通一平”等基础工程费,经当地移民管理部门签证后,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的方式支付给移民户和工程承建单位。
七、颁布实施
本办法由省水利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二〇〇三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