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建设和发展,离不开资金为依托。今年的中央1号文件以及中央水利工作会议都强调了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并提出了筹集办法。浙江省委、省政府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指示精神,积极想方设法为浙江水利的改革与发展提供必需的资金保障。
2011年3月,浙江省委、省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其中对水利投入增长机制情况作出下列决定:一是按中央要求加大公共财政对水利的投入力度。其中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10%或从土地出让总额中提取2%用于农田水利建设;其用于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和保护方面的支出不低于20%。二是加强对水利建设的金融支持。综合运用财政和货币政策,引导金融机构增加水利信贷资金。根据不同水利工程的建设特点和项目性质,确定财政贴息的规模、期限和贴息率。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和农房保险,全面推进洪水保险、水利工程保险。三是广泛吸引社会资金投资水利。
此外,浙江省各级党委、政府及省、市、县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浙委〔2011〕30号文件精神,组织开展了以下各项工作:
一是科学编制水利发展“十二五”规划,抓好项目前期工作,做实水利建设有效需求。确定全省水利总投资1980亿元。按此投资增长速度,今后10年全社会水利年平均投入比2010年高出一倍以上。
二是用足用好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农田水利建设的政策。2011年8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开展农田水利标准化建设的意见》,提出了农田水利标准化建设的目标要求、主要任务等。10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土地出让收益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有关规定。
三是继续延长和完善水利建设基金政策。浙江2010年全省水利建设基金征收规模74亿元,财政性资金投入中近一半来源于水利建设基金。2011年1月,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税局下发了《关于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有关征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明确了浙江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来源中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部分继续按照现行征收政策执行。8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浙江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在有关部门的通力合作下,确保了水利基金的足额征收。2011年前10个月的收取量比2010年全年的收取量高出21.6%,为水利建设和管理的持续推进提供了有力支撑。
四是着力完善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浙江已开展水资源费标准调整调研,在总结本省2004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调整后的实践基础上,为调整水资源费标准做好准备;同时将推进自备取水者实行水资源费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除城市公共制水企业和利用水资源发电(含抽水蓄能发电)外,实行“水资源费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五是充分利用各种金融支持政策。2011年,浙江省水利厅与国家开发银行浙江分行在“十二五”水利建设项目上进行了重点对接。
六是广泛吸引社会资金投入水利。浙江各市、县基本组织成立了水利投资公司作为水利投融资平台,“十二五”期间,将认真研究并充分利用好现有水利融资平台,为水利建设筹集更多的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