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11年5月27日,湖北省鹤峰县水政监察大队接到信息员举报:该县邬阳乡石龙村九组村民擅自在石龙村石龙大桥左岸修屋,基础柱子已伸到了河里。第二天,鹤峰县水利局分管领导带领水政监察大队执法人员一行4人前往现场调查。
邬阳乡,距县城60多公里,地处三县交界,交通不便,经济比较落后。案发地点位于邬阳乡咸盈河石龙村河段石龙大桥左岸上方,大桥桥头老保坎外侧,邬阳乡水行政执法信息员在发现当事人擅自临河建房的违法事实后,已当即要求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听候调查处理。因此,当鹤峰县水利局一行人员到达现场时,当事人已停止施工。
调查查明,当事人于2010年11月28日获得邬阳乡国土所下发的个人建房用地批准通知书,但在没有经过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于2011年4月26日开工建设。在调查现场,水行政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宣传了水法和在河道管理范围建设项目的管理规定,并告诉当事人,在重要河道临河建设行为,要事先经过水利技术人员的现场勘查,对擅自修建行为,能够采取补救措施的,在依法进行处罚后再补办相关手续。随后,按执法程序,水政监察人员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当事人是一名老妇人,态度很好,能够积极配合,并表示愿意接受处理,但希望处理后执法人员能够同意她在这里继续修建房屋。她向执法人员解释说,选在这里修屋也是没有办法,原来的老屋,后面有一块大石头,不知道什么原因,近年这块大石头越来越往下倾斜,她担心什么时候石头会倒下来压翻房屋,不敢再在老屋住了,这几年一直在外面租房子住,但离承包地太远了不方便,于是又在这里搭棚子住,但还是不便,才想在这里修个屋,自己也没有多少钱,借了些钱才修起来的。她恳请执法人员能考虑她的实际情况。
【案件处理】
了解了相关情况后,在案件处理上,鹤峰县水政监察大队确立了既维护水法威严,又不妨碍河道行洪,在不危及所建房屋自身安全的情况下,最大程度降低当事人损失的工作思路。
6月9日,执法人员请县水利局的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了勘查,结果为:当事人伸进河道的一排三根柱子,不占河道大桥桥洞泄洪断面,且三根柱子的上游,又有两座巨石削减水势,减弱了对柱子的冲击力,如果对三根柱子采取墙体式整体联结的补救措施,则既不影响行洪,也能保证自身安全。
为了处理好该案,鹤峰县水利局和水政监察大队进行了数次认真研究。讨论主要围绕三个问题进行:首先是要不要处罚,其次是依据什么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再次是处罚幅度怎么掌握。既要依法处理,又要处理得合理,才能真正收到处罚一人、教育一方的效果。
对于要不要处罚,大家没有异议。这起未经批准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的案子,在邬阳乡尚属首例,虽然违法行为轻微,但如果不进行处理,有可能会向社会释放一个错误信息,造成今后类似情况再次出现;但如果处理不合适,处罚不当,不仅难以执行到位,可能还会引起群众不满。
对于依据什么法律,以及处罚幅度怎么掌握,大家讨论得比较多。就违法事实来讲,属轻微违法行为,根据当地的经济情况和当事人的家境来看,给予处罚时还要考虑承受能力的问题。因此,在适用法律上,大家所费心思颇多:翻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湖北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等等法律法规,又从《湖北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标准(试行)》中,找到了最接近违法事实的执行依据。
最终,鹤峰县水政监察大队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限期整改通知书”“处罚告知书”“处罚决定书”,并作出了“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1000元罚款,限期补办有关手续”的处罚决定。
【案件评析】
介入及时
接到案件举报的第二天,执法人员即到达现场进行调查,给案件的查处争取了有利时间,特别是乡水行政执法信息员发现案件及时叫停,相当于执法机构提前介入。
对案件的及时介入,特别是及时介入这类需要对违法建筑处以拆除处罚的案件,不仅可以降低违法当事人的经济损失,还可以降低执行的难度。一般来说,在违法案件处理中,当事人的损失越大,其抵触心理和社会影响愈会增大,执行的难度也会随之加大;而当事人的损失不大时,其不满心理也会减轻,执行难度就会随之减小了。
有理有情
在发现和处理该违法行为时,执法人员首先是向当事人宣传水法,说明其违法行为将会造成的后果,使当事人从思想上配合执法部门工作。同时,执法人员并没有用简单的“拆除”两字了事,而是换位思考,替当事人着想,在法律允许和不影响行洪又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为当事人想办法,找出路。在此案中,水政监察大队特地请来水利技术人员现场勘查,寻找整改办法,制定整改措施,以最小的经济投入换回最大的收益,使当事人既能认识到自己违法行为的错误,又能按照执法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积极整改,并从心里感谢执法部门给予的帮助。
用法适当
在执法活动中,谈到人性化执法,即使是完全从当事人的角度考虑问题,也必须于法有据。所给予的处罚再轻,也必须有法律根据。
水利行业涉及的法律法规较多,不同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相同违法行为的处理,也存在一定差异。本案中,为了寻找到对当事人有利的处罚依据,执法人员不厌其烦,翻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湖北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最后,在《湖北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标准(试行)》序号22条中,找到了最有利于当事人的处罚依据,为该案的圆满解决奠定了基础。
来源:中国水利报 2011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