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水资源统一管理,注重水资源合理配置——
新水法删去了1988年水法第9条规定的“国家对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制度”,规定“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强化了水资源的流域管理,规定“国家对水资源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的范围内行使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水资源管理和监督职责”。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把节约用水放在突出位置——
把建立节水型社会这一目标写入总则,并规定实行“开源与节流相结合,节流优先”的原则。明确“单位和个人有节约用水的义务”、“国家对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把近年来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各项节约用水管理制度都用法律形式加以确立,形成了从规划、设计、建设、利用、消费、流通到资源再生等各个环节比较完整节水管理制度体系。
●加强水资源宏观管理——
新水法建立了一个比较完整的宏观管理体系,规定了编制全国水资源战略规划、江河流域(区域)规划、水资源论证制度、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河流水量分配和旱情紧急情况下水量调度预案制度、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制度等一系列水资源配置的法律制度。针对长期以来对水资源规划和宏观管理措施的执行一直得不到应有的重视的情况,新水法明确了水资源规划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必须服从,同时,加强了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保证各种宏观管理措施的落实。
●重视水资源与人口、经济发展、生态环境的协调,加强了在水资源开发、利用中对生态环境的保护——
新水法一方面强调经济社会的发展要考虑水资源的条件,进行科学论证,在水资源不足的地区要对城市规模和建设耗水量大的工业、农业、服务业项目加以限制。同时又规定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考虑生态用水的需要,维护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以及地下水的合理水位,防止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新水法改变了过去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综合开发、利用脱节的状况,建立了水功能区划制度和排污总量控制管理制度,使江河水质保护建立在水资源的承载能力的基础上。
●加强执法监督,强化法律责任——
新水法专门增加了水事纠纷处理与执法监督检查一章,对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水政监督检查人员的监督检查权力、职责、行为规范作出了规定。针对原水法法律责任部分比较简单、原则,不便于操作的问题,补充规定了处罚种类,应当受处罚的行为,并规定了具体的罚款数额或幅度,大大增加了对违反水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和操作性。
来源:中国水利网站 2002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