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国务院批准,中央财政统筹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比例确定为20%。主要考虑是,目前全国半数以上的省份已实行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省级统筹,个别地区的省级统筹比例较高,达到50%。如果中央和省级统筹比例过高,市县农田水利建设资金需求难以保障,将影响市县积极性;而中央统筹比例过低则不利于有效化解土地出让收益和农田水利建设资金需求不匹配的矛盾。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从调动省、市县积极性以及兼顾解决区域矛盾出发,将中央统筹比例确定为20%。同时,规定中央和省级统筹比例累计不超过50%,超过50%的地区应相应下调省级统筹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