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利网站讯(通讯员 欧阳新华 张清)记者从黄河流域水资源保护局获悉,《黄河流域水环境监测共建共管实验室管理办法》和《黄河流域水环境监测共建共管实验室质量管理办法》已正式印发实施。同时,黄委计划3年内在7省区建设的10个共建共管实验室中,目前已有4个即将正式挂牌,这标志着自去年以来黄委与黄河流域各省(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开展的“共建共管实验室”建设取得重要进展和阶段成果,这将大大加快和提升黄河流域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管理水质监测的支撑能力。
水质监测是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三条红线”中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管理最重要的基础支撑。在以流域为单元的管理实施中,重要水功能区和省界断面的监测覆盖率,是衡量一个流域的水质监测是否满足管理需要的重要指标之一。2011年,水利部对水质监测覆盖率提出了各阶段目标要求:省界断面的监测覆盖率,2013年要达到100%;重要水功能区的监测覆盖率,2013年达到60%,2015年达到80%。
据黄河流域水资源保护局长司毅铭介绍,在黄河流域,要实现水利部提出的上述目标是非常具有挑战性的。一方面,黄河流域大多数省(区)为西部欠发达地区,尽管“十五”和“十一五”期间黄河流域水利部门水质监测能力建设的步伐在不断加快,但由于长期以来的欠账积累较多,流域水质监测的总体能力与实际需求仍有较大差距;另一方面,由于历史原因,黄委系统根据传统管理模式而设置的沿黄河干流呈线形分布的水质监测机构,已极不适应现阶段的流域性管理要求。在时间紧、任务重、基础较薄弱的情况下,要实现水利部提出的各阶段目标,一方面,须根据管理要求优化监测站网布局,进一步提升流域机构监测能力,另一方面,流域机构和省(区)水利部门要在加快各自的水质监测能力建设基础上,进行资源整合和业务协作。基于这种考虑,在黄委的积极推动下,黄委和流域各省(区)水利部门的水质监测机构从2011年下半年开始共同筹划并实施了“共建共管实验室”建设,这也是为加快实现流域重要水功能区和省界断面监测覆盖率各阶段目标而开展的一次具有方向性的探索和实践。
据悉,“共建共管实验室”是根据黄河流域水功能区水质监测需要,由黄委和省(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充分协商、共同认定、共同建设与管理,纳入国家及地方监测站网规划的水环境监测实验室,计划在3年内建成包括青海海东、甘肃平凉、宁夏固原、陕西西安、陕西宝鸡、山西临汾、河南洛阳、山东泰安等10个“共建共管实验室”,其中青海海东、陕西宝鸡、河南洛阳、山东泰安等4个“共建共管实验室”于2012年实施建设,并将在近期正式挂牌。
“共建共管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目标是:通过流域与省(区)共建共管,建成一批配置标准、管理规范、质量可靠、数据可信、区域先进的水环境监测实验室,逐步构建完善的流域与区域相结合的水环境监测体系,实现优势互补、信息共享,以点带面,立足省区,服务流域,提高黄河流域水环境监测的基础支撑能力和现代化管理水平。在管理运行方面,将由黄河流域水环境监测中心根据全流域水资源保护管理工作需要,对共建共管实验室下达相应的水质监测任务,相关省(区)水文水资源(勘测、总)局负责组织实施。黄河流域水环境监测中心和相关省(区)水文水资源(勘测、总)局,根据流域和省(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的要求,对“共建共管实验室”提供完成监测任务所需要的保障。根据规定,黄河流域水环境监测中心还将负责对“共建共管实验室”水质监测业务进行技术指导、人员培训,以及质量检测、统一资料整汇编与信息发布。
水质监测的全面性和代表性是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管理中入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基础,这种全面性和代表性来自水质监测覆盖能力的高低,以及监测因子和频次的多少。同时,水质监测还是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中所规定实施的地方政府目标考核的依据,其公正性和权威性至关重要,而这种公正性和权威性来自水质监测机构的资质能力和监测质量。《黄河流域水环境监测共建共管实验室管理办法》和《黄河流域水环境监测共建共管实验室质量管理办法》的印发实施,目的就在于监测覆盖率和监测质量的双保障。
黄河流域水资源保护局长司毅铭介绍说,黄委积极推进“共建共管实验室”建设,并非单一地解决眼下黄河流域重要水功能区监测覆盖率这一问题,更有通过此项业务协作,进一步促进“以流域为单元,流域管理与区域管理相结合的水资源保护管理体系”的构建和完善这一深层意义。
来源:中国水利网站 2012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