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中央1号文件指出,要建立水利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多渠道筹集资金,力争今后10年全社会水利年平均投入比2010年高出一倍。同时,明确指出“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10%用于农田水利建设,充分发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土地整治资金的综合效益。”但从实地调研的情况看,存在着“中央在跑,地方在爬”的问题。为了切实落实2011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中央水利工作会议从加大公共财政对水利的投入、加强对水利建设的金融支持、广泛吸引社会资金投资水利等3个方面提出了一系列含金量高、针对性强的政策措施。2012年水利部出台了《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农田水利建设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民间资本主体在财政支持、优惠政策、权益保障、服务支持等四方面,与国有、集体投资主体享有同等待遇。这些政策及细则激励了民间资本参与水利建设的积极性。
从一定程度上来讲,民间资本参与水利建设发挥了如下几个方面的作用。
第一,民间资本参与水利建设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水利建设资金的短缺。近年来,国家在水利建设特别是农田水利建设方面的投入逐年增加,特别是2011年中央1号文件出台之后,各地也加大了水利建设的投资力度,极大地推进了水利建设的步伐。但由于我国水利设施建设历史欠账多,水利建设的资金需求大,仅靠国家的投入远远不够。从这个意义上讲,民间资本参与水利建设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国家资金投入的不足。
第二,民间资本参与农田水利建设有利于保障水利工程管护。长期以来,我国水利建设存在“重建设、轻管理”的现象,很多水利设施年久失修,水利设施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民间资本参与水利建设,投资主体一方面更关注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另一方面会更加注重水利工程的管护,使水利工程发挥长久效益,保障投资效益。
第三,民间资本参与农田水利建设体现了投资主体的社会责任。早在1934年,毛泽东就提出了“水利是农业的命脉”。从当前状况来看,水利更是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命脉。因此,水利建设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民间资本参与农田水利建设体现了他们的社会责任感。2011年中央1号文件要求广泛吸引社会资金投资水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都按照1号文件要求,在其配套实施文件中提出了相关政策措施。其中针对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农田水利建设主要有加大财政补助、加大“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等。但民间资本参与农田水利建设依然存在一些问题,突出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民间资本参与农田水利建设的积极性不高。针对水利建设资金投入不足问题,国家一直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农田水利建设,但由于投资农田水利收益低,因此,民间资本参与积极性不高。
第二,国家各种扶持政策难以调动民间资本参与农田水利建设。为了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农田水利建设,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扶持政策,但一些地方在落实这些政策方面还不到位,对民间资本参与农田水利建设的吸引力还不强。
第三,民间资本参与农田水利建设缺乏自主性。民间资本参与农田水利建设过程中,如何实现投资收益,投资主体并没有主动权。特别是在水费收取过程中,更是难以体现主体地位。目前,农业水费的收缴是基层水利工作的一大难点,在调研过程中发现,一方面是水费标准严重低于工程运行的成本,水利工程管护难以实施;另一方面收取过程中,农民以各种农业补贴政策为由不交纳水费。民间资本参与农田水利建设是一个持续投入的过程,在缺乏自主性的同时,也增加了工程的管护成本。
针对民间资本参与农田水利建设存在的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寻找解决途径。
第一,切实落实国家对民间资本参与农田水利建设的扶持政策,加大扶持力度,真正调动与保护民间资本参与农田水利建设的积极性。为此,一方面要广泛宣传,使民间资本主体全面了解和掌握国家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农田水利建立的相关扶持政策,努力营造民间资本参与的良好氛围。
第二,国家层面应出台相应的水费补贴政策。从目前情况看,民间资本参与农田水利建设难以实现其收益,主要体现在水费的计收方面,一方面是水费标准低,另一方面是收取水费难。因此,建议国家出台相应的水费补贴政策,直接补贴参与农田水利建设的民间资本主体。这样一方面可以减少民间资本与农民之间的矛盾,另一方面可以调动投资主体的积极性。
第三,建立为民间资本开展农田水利建设提供技术服务的长效机制。水利工作是一种技术性很强的工作,需要专业技术人才提供有效的支持。但从目前情况看,我国基层水利人才队伍令人担忧。民间资本参与农田水利建设需要大量的技术人才,基层水利部门需要建立为其提供技术支持的长效机制,在信息公开、技术服务、人员培训等方面提供支持。
来源:中国水利报 2012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