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区专项普查是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内容之一,普查对象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未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全部的灌溉面积、灌溉面积在50亩及以上的灌区。
在公报中提到,“全国灌溉面积10.02亿亩,其中耕地灌溉面积9.22亿亩,园林草地等非耕地灌溉面积0.80亿亩”。这里有几个概念,“灌溉面积”是指在现有水源、工程等条件下,在一般年份能够进行灌溉的土地面积,包括耕地、园地、林地、草地等。“耕地灌溉面积”是指在现有水源、工程等条件下,在一般年份能够进行灌溉的耕地面积。同样的,“园林草地等非耕地灌溉面积”是指在现有水源、工程等条件下,在一般年份能够进行灌溉的园地、林地、草地及其他设施农用地上等非耕地上的灌溉面积。灌溉面积=耕地灌溉面积+园林草地等非耕地灌溉面积。
灌溉面积指标反映的是在现状水源和工程条件下的灌溉能力,实际灌溉面积受到各年气候干旱、水源来水等条件的影响,一般略低于“灌溉面积”。
关于灌区,在公报中提到,“全国设计灌溉面积30万亩及以上灌区456处,灌区灌溉面积2.80亿亩;全国设计灌溉面积1(含)~30万亩的灌区7316处,灌区灌溉面积2.23亿亩;50亩(含)~1万亩的灌区205.82万处,灌溉面积3.42亿亩是历史上首次获取”。
这里的灌区是指单一水源或多水源联合调度且水源有保障,有统一的管理主体,由灌溉排水工程系统控制的区域,区域内的灌溉面积即为灌区灌溉面积。为便于统计分析,将灌区分为设计灌溉面积30万亩及以上,设计灌溉面积1(含)~30万亩,50亩(含)~1万亩三个档次进行划分。
灌区普查要求填报2011年12月31日之前所有已建(包括续建配套与节水技术改造灌区)灌溉面积50亩及以上的灌区,包括国家、集体、个人、企业等所建灌区,以下情况按实际情况填报:(1)由于水源条件或灌溉系统发生变化等原因造成灌溉功能丧失或超过5年没有使用的灌区,如北京的海子水库灌区,大连的东风灌区等未填报;(2)正在建设施工中的灌区,如云南的麻栗坝灌区、江西的廖坊灌区等未填报;(3)目前按大型灌区对待,但不符合灌区定义,如贵州、青海、重庆等少数已列入大型灌区续建配套节水改造规划,享受大型灌区投资政策的灌区,按其实际情况,填报为中型或小型灌区;(4)目前作为有一定规模的中小型灌区管理,但由许多机电井灌溉面积打捆而成的灌区,如甘肃武威地区的永昌、金羊等灌区,按井灌实际情况填报。
由于灌区普查未包括灌溉面积50亩以下的很小的灌区,因此,灌区灌溉面积之和8.45亿亩小于以村为单元获取的全口径全国灌溉面积,占全国灌溉面积的84.3%。
灌区普查除公布的成果外,还普查了全国不同水源工程的灌溉面积、灌区的灌排渠系状况、灌区的水价水费等多项内容,查清了全国的灌溉面积及全国灌区数量、分布、面积等基础信息,为建立全国灌区信息平台、谋划灌区建设长远发展思路、制定可持续发展战略提供了信息支撑,实现了普查设定的各项目标。
来源:国务院水利普查办 2013年3月26日